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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筹建第一阶段

2009-03-05

 

第一阶段:推荐社区筹建工作小组(9月3日—9月5日)
工作内容:推选产生五至七人的社区筹建工作小组;
方法措施:在街道指导组的指导下,大队(社区)党组织负责社区筹建工作小组的推荐工作,(9月3日),发布一号公告,公布社区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。
要求:社区筹建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办事公道,作风正派,有一定的组织能力,由街道代表1-2人﹑两委会1人﹑居民代表2-3人﹑社区单位代表1人组成。组长由街道代表担任。
 
第二阶段:选民登记和社区成员代表推选(9月6日—9月16日)
工作内容:1、以居民小组﹑各小队或自然村为单元,组织选民登记;
          2、并颁发选民证;
          3、社区成员代表推选产生后,社区筹建工作小组应登记造册,颁发代表证书;
方法措施:张榜公布选民名单;发布二号公告,公布社区成员代表产生方式;发布三号公告,公布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单。
要求:选民登记后,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张榜公布。社区成员代表在选民名单公布后三日内推选,由居住本社区的居民代表组成,总人数一般在50至60人,居民代表居民小组﹑各小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召开全体成员或户代表大会推选产生,每组推选8至10名。社区成员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。
 
第三阶段:候选人的产生与竞选(9月17日——9月23日)
工作内容:1、候选人资格条件、组成人数、岗位设置及产生办法;
          2、初步候选人提名和资格审查;
          3、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;
        
方法措施:发布四号公告,公布候选人资格条件、组成人数、岗位设置及产生办法;发布五号公告,公布所有被提(报)名人名单(按提名职务和姓氏笔划顺序);发布六号公告,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投票日、投票地点、投票方式;发布七号公告,公布总监票人、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名单;发布八号公告,公布选举结果。
要求:要求严格按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进行选举,严格杜绝弄虚作假及舞弊现象发生。
 
第四阶段:投票选举(9月24日—9月27日)
工作内容:1、布置选举投票站及投票选举大会工作;
          2、进行投票选举;
          3、经第一次投票选举,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,需另行组织投票选举;
          4、无效选举的确认及处理;
方法措施:发布七号公告,公布总监票人、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名单;发布八号公告,公布选举结果。如需另行选举,另行选举的时间、地点、候选人名单、投票方式、选举名单,按照选举的程序的规定,进行公布;如选举整体无效的,在选举日之后一月内进行重新选举,如当选无效的,收回当选证书,并向社区成员代表公布。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由社区成员代表进行补选。
 
 
第五阶段:设立下属工作委员会和推选居民小组长(9月28日—9月30日)
工作内容:1、设立下属工作委员会;
          2、推选居民小组长
          3、依法制订《社区自治章程》、《居民公约》及各项工作制度,并结合本实际情况,制定出三年任期工作规划,并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
 
要求:各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,其他成员实行义务制。
社区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,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社区成员代表参加,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的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的同意,始得当选。居民小组长的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委员会提名,也可以由居民小组社区成员代表提名,推选会议由社区居委会成员主持。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相同,可以连选连任。